宁波市致力于构建“3511”产业体系,推动八大细分行业发展壮大,着力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千亿级细分行业和产业集群。
“3511”产业体系 |
八大细分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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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战略引领产业 |
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
稀土磁性材料、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石墨烯、专用装备、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集成电路、工业物联网 |
5大传统优势产业 |
汽车制造、绿色石化、时尚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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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新兴增长产业 |
如: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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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生产性服务业 |
如:工业创新设计、软件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检验检测等 |
政策汇总
政策大类 |
政策目的 |
内容简述 |
投资鼓励政策 |
鼓励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
对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3511”产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下同)给予10%的分类补助。其中:集成电路产业、智能装备产业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补助2000万元。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仅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的奖励。 |
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 |
对属于“3511”产业、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互联网100强和央企等企业设立的总部、区域中心及其他特别重大企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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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创新政策 |
实施制造业创新能力工程 |
建设高水平制造业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仪器设备投入占60%以上、区县(市)已投入经费支持的,按其科研基建(不含土地购置)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投入,市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0%和3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获评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各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设计院)的,给予最高600万元的补助。 推进行业技术突破。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实施市“创新2025”重大科技专项,重点支持智能芯片及基础软件、高档数控机床及工业机器人、智能信息设施及产品、海洋新材料、高端金属材料、先进碳材料、高端精细化工、关键基础零部件、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清洁能源装备、高性能诊疗设备、新能源汽车等12个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按照分步实施、滚动支持的方式,启动实施一批重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对单个科技项目按其科技投入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支持工业创新设计发展。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与制造业企业深度合作,支持引进培育基于互联网的众创众筹设计和中介服务机构,提升“和丰奖”工业设计大赛水平,推广工业创新设计产品。鼓励工业创新设计企业、个人积极参加知名工业设计竞赛、评奖等活动,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
每年安排8000万元,对市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按照小微企业的使用面积、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额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的空间载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对以“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创新创业企业,结合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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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 |
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以上的“3511”产业重点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实际投入给予分类分档奖补。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产业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项目和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其他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8%、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高成长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项目,按项目开工、竣工投产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总额30%、70%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给予市级新增部分6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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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智能制造工程 |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市级智能化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企业上缴市级增值税、所得税新增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鼓励推广应用智能装备首台(套)产品。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和50万元的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为我市自主研发制造的首台(套)装备产品设立专业险种,对于首台(套)的成套装备,按照首台(套)给予首年度保险费用80%的补助;对于首台(套)部件和机器人,给予首年度前50台保险费用8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购置或融资租赁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的智能装备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购置和融资租赁费用按双倍计作实际投入,根据项目类型、性质确定的比例给予补助。 鼓励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发展。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工业软件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服务收入(包括为智能制造项目提供软硬件工程总包服务、系统解决方案设计服务、硬件系统集成服务、软件系统开发服务等)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入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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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
实施制造业人才提升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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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 |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
对纳入我市“3511”产业体系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中,属于八大细分行业的项目用地, 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同时,对符合用地集约条件的,可按不低于浙江省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宁波市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地面地价)按土地级别从八级到一级的价格为450元/m2至2193元/m2。 |
税收优惠政策 |
由宁波市下属区县具体政策决定 |
高新区:对于非购地独立法人的新材料、智能制造和生命健康类工业企业,自投产当年起三年内,年实缴二税50万元(含)以上的,按区财政贡献部分50%给予奖励;对于服务业类年实缴两税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区地方贡献部分55%给予奖励;年实缴二税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按区地方贡献部分60%给予奖励;年实缴两税在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按区地方贡献部分70%给予奖励;年实缴两税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考核办同意可按地方贡献部分80%给予奖励。 杭州湾新区:前2年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可得财力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后3年企业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可得财力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总部高管个税优惠)总部企业自新开业年度起前3 年,其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限5 人)个人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100%,纳入总部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其个人继续教育、配偶就业协助、子女教育、医疗等。 |